环境保护部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6号关于公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推行)》的公告为更进一步完备可用于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增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印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诱导部分行业生产能力不足和重复建设引领产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推行)》。现不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更进一步作好进口废钢铁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报》(环函〔2005〕158号)同时废除。
附件: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一、进口废钢铁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进口废钢铁,是指列为《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于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糊、铣、篦、钩、锉、剪成、冲加工)”、“并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可供再行熔融的碎料钢铁锭”。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人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一)钢铁冶金企业;(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置电线电缆、废置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四)外籍设备维修企业,即分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维修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五)特钢铸件出口重复使用企业,即专门从事出口类似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出厂件、碎裂件、边角余料等展开重复使用利用的企业。三、一般规定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该合乎以下规定:(一)归属于依法正式成立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二)合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三)创建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四)有涉及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申请人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合乎以备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六)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自由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需具备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需在进口企业所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掩饰有关情况或者获取欺诈材料申请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交易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出让、获取或者委托给许可证写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道德;(八)将近一年内没以下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道德:1.多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废气污染物;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并未展开无害化处理;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真实情况申报。四、钢铁冶金企业的类似规定钢铁冶金企业进口废钢铁,除不应合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不应合乎以下规定:(一)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二)具备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设施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涉及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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