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放〔2016〕51号各银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不会管金融机构:为秉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构建逃脱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构建逃脱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妥善处置消弭不足生产能力过程中的有关金融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钢铁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牵涉到金融债权债务问题明确提出以下意见:一、反对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市场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升对钢铁煤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了解,严肃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挟有控的信贷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设备、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按照风险高效率、商业可持续原则,之后给与信贷反对,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二、增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反对力度。希望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积极开展收购重组。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律决策、风险高效率、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统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行银团贷款等方式,大力稳健积极开展收购贷款业务。
对合乎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收购交易价款中收购贷款所占到比例下限可提升至70%。三、希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生产能力的钢铁煤炭艰难企业展开贷款重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生产能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偿还能力与偿还意愿强劲、贷款届满后仍有融资市场需求、但继续不存在资金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高效率、商业可持续原则前提下,可以展开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认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利息。四、严控违规追加钢铁煤炭生产能力的信贷投入。
对违规追加钢铁煤炭生产能力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不得获取信贷反对;对违规追加生产能力的企业,暂停贷款。五、极力暂停对领先生产能力和“僵尸企业”的金融反对。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领先生产能力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性生产、技术等不合格且排查决意的企业,或已投产半停产、频仍亏损、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蓄意逃废债不道德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极力传输、解散涉及贷款。六、推展重新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行债务重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生产能力、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重新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措施,实行金融债务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应该按照银监会关于作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自律重组、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反对继续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发展。债券投资人可以重新加入债权人委员会,联合解决问题企业债务问题。贯彻做平稳预期、平稳信贷、平稳反对,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协商地方人民政府及涉及部门采行有力措施,反对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工作,联合解决问题企业债务重组等根本性问题。七、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行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到最重要地位、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成立的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行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债转股工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良公司管理结构。八、反对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引领社会资本参予钢铁煤炭企业的逃脱发展,反对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正式成立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大股东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九、妥善处置钢铁煤炭企业集团的借贷问题。
对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主动去生产能力、依法重开倒闭子公司,遵守担保责任确实艰难的,由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则展开协商处置,妥善处置借贷问题。十、妥善处置牵涉到钢铁煤炭企业的不良资产。
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理不良资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功能的大力起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大牵涉到钢铁煤炭企业不良资产的出让力度,希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创意合作处理模式,充分发挥好双方优势,通过合作处理,提高价值,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与钢铁煤炭企业的共赢,确保经济金融秩序。十一、依法确保牵涉到倒闭整肃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对相当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届满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合格生产能力、领先生产能力、整体解散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创建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务妥协、倒闭重整、倒闭整肃等方式,处置企业债务,大力确保金融债权安全性。
十二、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不道德。钢铁煤炭去生产能力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移往、出售企业有效地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认同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倒闭逃废金融债务。
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的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金融债权管理,及时阻止逃废金融债务不道德,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逼不缺失的企业,的组织实行暂停贷款、暂停承销等制裁措施,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通过明知惩戒机制实行牵头惩戒,贯彻遏止逃废金融债务不道德。十三、强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政策过程中,不应强化与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钢铁煤炭企业的交流与交流,解决问题银政、银企信息不平面问题。各银监局不应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应及时发布行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调整方案、“僵尸企业”、牵涉到出局领先和不足生产能力企业和项目名单,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好“有保留触”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银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遇问题不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主动的组织对本意见继续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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